我國對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——廢塑料的環(huán)境保護控制標準是GB16487.12-2005。
在塑料生產(chǎn)及塑料制品加工過程中產(chǎn)生的熱塑性下腳料、邊角料和殘次品,或者使用過且經(jīng)加工清洗干凈的熱塑性塑料(片狀、塊狀、粒狀或粉狀)。
對于夾雜物的標準定義夾雜物 Carried-waste
在產(chǎn)生、收集、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塑料中的其他物質(不包括進口廢塑料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)。
下表中的是海關海關商品編號的廢塑料的進口管理:
海關商品編號 固體廢物名稱
3915.1000.00 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
3915.2000.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
3915.3000.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
3915.9010.00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廢碎料及下腳料
3915.9090.00 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
廢塑料禁止混有下列幾種夾雜物,如果混雜了,那么就是不能進口的:
1.放射性廢物;
2.廢棄炸彈、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;
3.根據(jù)GB5085鑒別為危險廢物的物質;
4.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中的其他廢物。
廢塑料的表面α、β放射性污染水平為: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較大檢測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過0.04Bq/cm2,β不超過0.4 Bq/cm2;廢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應低于表1 的限值。
可以進口的廢塑料要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,總重量不能超過進口廢塑料重量的0.01%:
(1)石棉廢物或含石棉的廢物;
(2)被焚燒或部分焚燒的廢塑料,被滅火劑污染的廢塑料;
(3)含有感光物質的膠片;
(4)使用過的完整塑料容器;
(5)密閉容器;
(6)可以充分說明在進口廢塑料的產(chǎn)生、收集、包裝和運輸過程中難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險廢物。
進口使用過的塑料容器應該破碎并清洗至無明顯異味和污漬。
除此之外,進口廢塑料中應該限制廢木片、廢金屬、廢玻璃、熱固性塑料、廢橡膠、涂有金屬層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廢物的混入,總重量不應該超過進口廢塑料重量的0.5%。
我國對于廢塑料的進口是沒有禁止種類,比如說不讓你進PE類的。但是在《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名錄》上,明確列出了“從居民家收集的或從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已使用過的塑料袋、膜、網(wǎng),以及已使用過的農(nóng)用塑料膜”、“廢網(wǎng)”、“廢編織袋和廢麻袋”、“過期和廢棄涂料、油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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